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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出台多项优惠政策 等着想创业的您前来投资兴业

    信息发布者:阳端华
    2017-06-29 13:49:50    来源:天下隆回   转载

    隆回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扶持小微企业入驻隆回大众创业园的若干规定

    隆政发〔2017〕9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和产业转移项目向工业集中区聚集,实现隆回大众创业园(县政府自建标准化厂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隆办发〔2015〕6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隆回工业集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入驻大众创业园且在我县注册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


    二、凡是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一律不予供地,有序引导入驻大众创业园生产经营。


    三、依据 “非禁即入”的原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只要国家没有明文禁止且符合园区环保规划的项目,国内外投资者均可入驻。


    四、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执收标准。

    1.大众创业园中的“工”字型厂房(1#楼、2#楼,面积合计40000平方米)一至五层分别暂定为10、8、7、6、5元∕平方米·月。签订意向租赁合同7个工作日内缴纳三个月的租金作为意向保证金(投产一年以上不再续租全额返回)。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后30日内预交一年租金,并视装修繁简给予1—3个月不等的设备安装时间(此期间不计租金)。

    2.大众创业园中的宿舍楼(3#楼,面积1000平方米)各楼层统一暂定6元∕平方米·月。

    3.大众创业园中的总部经济楼(4#楼,面积10000平方米)各楼层统一暂定8元∕平方米·月。

    4.物业管理费按租赁厂房(办公楼)实际面积,暂定为1元∕平方米·月收取。物业仅负责企业生活垃圾处理,工业垃圾由产生企业自行负责处理。


    五、奖励政策

    (一)租赁“工”字型厂房(1#楼、2#楼)生产经营的企业,租金先交,税后奖补。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或财税贡献大的企业,前3年奖励金额按租金的100%落实,后2年奖励金额按租金的50%落实;一般性工业企业(非高新技术或高税企业,含符合产业定位的退城入园企业),前3年按上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上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鼓励大学毕业生入驻大众创业园中的研发楼(3#楼)发展楼宇经济或电子商务。

    对租赁研发楼(3#楼)办公的楼宇经济企业(含生产性服务企业、文化创意企业、培训机构、体验式店、总部企业等)或电子商务企业(含通过互联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发使用移动电子商务软件等方式开展主营业务的),实行租金先交,税后奖励政策。具体执行办法为: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前3年给予50%年租金补贴,后2年给予30%年租金补贴,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前3年按上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上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同一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时,不得重叠但可以就高选择某一项进行落实。


    (四)本规定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财税贡献大的企业认定办法:

    1.具有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入驻后生产的产品与其所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相关联。

    2.上缴税金达100元/平方米·年的企业。

    六、企业享受省、市、县及工业集中区的其它优惠政策。

    七、对重大投资项目或高科技、成长性强的产业孵化型项目入驻的,可采取“一企一议”的方法,由企业先向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再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八、工业集中区内的纯工业地产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的实施由湖南隆回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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